理论上来说,新闻媒体曝光贪污腐败行为不需要获得谁的允许。媒体就应该刊登真实的事情、新闻,只要曝光贪污腐败的行为和贪官是真实的就是合法的,是受到法律保护的,所以,不需要得到组织或个人的允许。根据《宪法》第三十五条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
而实际上呢,是道理上敢、情理上不敢、法制上则处处两可。抓住无根基的贪官叫见义勇为、正气凛然;抓住有后台的杀人犯也是侵犯人权。这种内部关系网,以大兴猫腻笼罩下的国家、单位、家庭都是以掏内媚外为能事的。这就如同一筐苹果,面上是好的,里面都烂透一理:都知道可谁也不敢说一样。瞻前顾后的文化劣根,扼住了百姓的胆识。所以,媒体都在忙游戏和商品广告。中国的这种笑话社会的运行,全世界都知道。
现实的操作是,这类新闻报道,一般要有可靠的新闻来源,比如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新闻线索,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的案件,这样做是新闻媒体为了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或者不造成“舆论审判”。比如说,记者调查到了一件涉嫌贪污腐败的事情或者一个贪官,只要法院没判,这事、这人都没定性,报社提前曝光了,就有被起诉的风险。
媒体揭露涉嫌贪污腐败的事件或官员的新闻报道,你媒体都可以在网上看到,比如南方都市报、南方周末、新京报、澎湃新闻等等,它们的曝光都没有经过谁谁允许的。
一般报社曝光贪官的“潜规则”是:曝外地的、下级的,不曝本地的、同级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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