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有电梯还要加电梯的老旧小区,可能人员复杂,连物业费都交不齐全,我就不信以后维保费不扯皮。而且你不能以你没有坐电梯当一个遗世独立的人不交钱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,第二百七十三条: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。
很显然你同意了改建增加了电梯,并且电梯也建立起来了。那么电梯肯定算作建筑物的共有部分。
因此,假如电梯发生火灾,或电梯保养不到位导致部件脱落伤人,又或电梯安装不到位导致楼房损坏安全性受影响等,此类事一旦发生,你不能以我在安装时没出钱、没出力,安装后不享受好处的“世外之人”独善其身。一旦出了问题,你就是要连带赔钱的。
所以你的同意等于是给别人分担事后责任风险背锅的。到时候可不会有人说,因为没出钱也不乘坐,所以“电梯护板脱落砸伤或死了人就不用赔钱了“,法律上也是不成立的,因此既然不承担成本,也不享受好处,但却要分担风险,这种好人做起来有意义么?
关于另外签个免责声明或协议是否可以免责这事,这实际上是没用的,一旦发生问题也没有什么法律效用的,只要其他楼层不遵守和不按照协议执行,或利益受损方一旦起诉,这个免责方一样要承担责任。
也就是说电梯维保公司收不齐维保费的时候,一旦起诉,你也要跟着付钱!你们内部订的免责最多免除你们自己之间的责任问题,如果协议对第三人、国家、集体造成了损害和侵权,法律并不保障。不信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搜法案判决,很多都是电梯维保起诉物业的,那老旧小区没物业就起诉自住民了。
还有,高层之目的不一定是老人、小孩出行方便,甚至可能不是为了出行方便而加电梯,而是为了加电梯后,乘着房价还没有降,然后让接盘侠和自居民承担风险,他自己赚钱,既然是这样的话,你们要弄清楚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,主要矛盾是维护自己的利益,次要矛盾才是维持邻里间表面的一团和气,他们要你们随便止损几百万的风险来赚几十万,你们竟然还同意就是脑子有问题。
另外,加梯根本就不是像拆迁,还有水管改造那样的行政行为、公益行为,法律定义的是民事行为,出了事之后没人给你兜风险,尤其是一件事肯定有成本和风险,那些该死的加梯的,成本让自居民分摊,风险让接盘侠来承担,看着就恶心。
真的不知道加装电梯的人是咋想的,还想着炒房,不知道房住不炒吗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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